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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险警告}}
{{刑法}}{{危险警告}}
 下列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实用版,-8版), 书号ISBN 978 -7 -5093 -8926 -3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下列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实用版,-8版)<ref>{{cite book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publisher=中国法治出版社 |isbn=9787509389263 |edition=实用版 ,-8版}}</ref>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color|red|仅作为参考使用! !!括号为注释 ,非法律本文 !!}}
 
{{color|red|仅作为参考使用!!!}}
 
==总则==
==总则==
{{Hide||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规定既无罪)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都适用本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或者结果有一项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犯罪或者结果有一项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三年以下也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三年以下也追究)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
==犯罪==
{{Hide||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相信你们用不到)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准备工具嘛。。。)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罚==
==刑罚==
{{Hide||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条 有期徒刑 限,除本法第 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 徒刑;
:( )死刑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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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相关法律==
==性相关法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谋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黑幕||(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f>{{黑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ref>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琐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外的淫秽行为,此处妇女指14岁以上女性,儿童指14岁以下男女)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 或者 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聚众 或者 在公共场所当众 犯前款罪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猥亵儿童 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从重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ref>猥亵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 的, 进行性交外 淫秽行为,此 妇女指14岁以上女性,儿童指14岁以下男女</ref>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 的, 依照前三款 规定从重 罚。


 第三 百六 条 以 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处罚 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 金; 情节 特别严重 的,处 年以 有期徒刑或者 期徒刑,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 二百 三十 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 其他方法非法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 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 处罚
   他人提供书号 出版淫秽书刊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 ,并处或 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 用于 出版 淫秽 书刊而提供书号的 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 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 恶劣 的,处 年以 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款罪 告诉的才 处罚 ,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 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 或者 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 之一 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设立 用于 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非法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 淫秽 物品等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已经取消!!!)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性属性}}
 
==注释与外部链接==
{{Reflist|2}}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index.html
其他细则可参见:<b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br>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於 2022年1月22日 (六) 22:15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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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於中國法治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用版,-8版)[1]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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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或者結果有一項在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三年以下也追究)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性相關法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謀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罰,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機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非法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枝,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注釋與外部連結[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實用版,-8版. 中國法治出版社. ISBN 9787509389263. 
  2.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3. 猥褻是指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進行性交外的淫穢行為,此處婦女指14歲以上女性,兒童指14歲以下男女

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https://flk.npc.gov.cn/index.html 其他細則可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