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相關法律
該條目內記載的部分內容、行為在現實中可能涉及到犯罪。且各國都有針對犯罪者的刑法。
無論如何,請不要將本條目內任何內容用於您所在地區的法律或者人道主義精神所禁止的行為。
如發生上述情況,H萌娘及本條目編輯者均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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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正在閱讀的內容實際在操作中具有危險性,可能造成短時或永久性身體損傷,甚至致死。新手不可輕易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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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於中國法治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用版,-8版)[1]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僅作為參考使用!!!
總則[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都適用本法。
-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 犯罪或者結果有一項在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三年以下也追究)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 (一)管制;
- (二)拘役;
- (三)有期徒刑;
- (四)無期徒刑;
-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 (一)罰金;
- (二)剝奪政治權利;
- (三)沒收財產。
-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性相關法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謀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罰,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機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非法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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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與外部鏈接[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實用版,-8版. 中國法治出版社. ISBN 9787509389263.
- ↑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 ↑ 猥褻是指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進行性交外的淫穢行為,此處婦女指14歲以上女性,兒童指14歲以下男女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https://flk.npc.gov.cn/index.html
其他細則可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