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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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属性信息 | ||
《妻中蜜3》砂夜子和男主和奸。 | ||
萌属性名称 | 和奸 | |
萌属性别称 | 同意性交 | |
萌属性类别 | 行为 | |
相关萌属性 | 强奸、猥亵、欲求不满 |
和奸(日语:
狭义的和奸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完全相反,是指迎合对方的意志,在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其他手段,双方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广义和奸泛指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的一切性行为,包括未奸入的乳交、肛交、口交、猥亵身体,因场合还可以包括协商性交。
定义
- 从一般认识上讲,和奸的男女是平等关系,不分主客体,换句话说双方都能和对方和奸。
- 从社会广义认识上讲,不是强奸的性交就是和奸,因此和奸的构成要件是双方同意。
- 从情节上讲,和奸的构成要件是双方都同意,至少不是明确反对,而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 从细节上讲,和奸中性行为的定义不限于奸入,但凡和性有关的行为都属于,但狭义和奸却以奸入为构成要件。
- 从法律认识上讲,和奸没有违背对方的意志、并且行为人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使得对方在非正常情况下同意性行为。简单来说正当的同意性交则并未达到强奸的认定。
不明确点
- 广义和奸不限于双人、性别、年龄、身份等,只有双方同意这一个构成要件,因此和奸的界定范围包括但并不限于聚众淫乱、轮奸、乱伦、同性恋等条件;
- 广义和奸的同意认定上也并不明确,不明确反对即是默认,而狭义则认定双方明确表示同意;
- 某些国家法律认定与一定年龄以下的女性发生关系也按强奸论处。和奸没有限定年龄,法律意义上也并没有司法定义。
然而处于非强奸原则,在此条件下一般也不算作是和奸;
- 强奸中的非争当手段认定以法院判决为准,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和奸手段的正当性没有界限,凭借双方的主观认定。(例如诱惑、灌醉某种意义也是正当的)
- 狭义和奸即使界定在非强奸行为之内,对于有无第三方介入也没有明确定义,因此有人教唆不是和奸的必要前提,在二人的限定条件之下不算作共同参与者。
准和奸
准和奸在于结果是和奸,起初可能一方是不愿意的,但在过程中逐渐转变为愿意。根据特定的手段而认定。
基本特征是发生性行为时一方半推半就,态度模凌两可。
主观上讲,主要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双方没有明确同意或在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进行了性行为。
客观方面,发生了性关系,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可能违背了一方的意志,但最终双方均无后悔或反对倾向。
举例
以下行为,但凡双方均无反对,皆可算作准和奸:
- 婚内强奸。
- 合法夫妻中的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双方未签订离婚协议之前仍为夫妻关系,法律上不宜按强奸论处;
- 恋人关系。
- 如果证实双方处于恋人关系,双方即使未经同意进行性行为,实际上一般也不认定为强奸,除非无法证明当时情况是半推半就。
- 迷奸。
- 趁一方熟睡、重病、晕倒之时,由于失去反抗能力,而没有明确的反对迹象,需要一方了解事实后表明态度。
- 欺骗
- 冒充身份,伪造实情,以虚假情报骗取对方信任,主观上没有反对迹象,情况认定需要在被骗者知晓真相之后表明态度作出决定。
- 催情药物
- 此类情况,被下药者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不可抗拒而无法拒绝。若恢复清醒后仍提出反对则应按强奸论处。
- 色诱
- 由于正当性需视具体情况而认定,当时并未违背一方的意志,一般不定为强奸。
- 调教成功
-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一方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论处。
区别
- 准和奸要求结果正义,即主观上双方最终并不认为受到侵犯,而事实上准和奸的行为在一方拒绝作证的情况下也很难被认作强奸。
狭义和奸要求程序正义,在法律意义上只要满足当时是双方同意和正常情况两个条件,客观上就不构成强奸,即使事后反悔也不能认作。
- 通奸专门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和奸的双方一般意义上也是指没有夫妻关系,但这也包括没有配偶的双方。因此通奸定义范围小于和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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