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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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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习的小学生
正在和老师探讨人生的女学生们

幼交,即交gòu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年幼个体(以幼女居多)的交媾行为的简称,常见于ACG原创或同人创作题材中,也见于早期录制的成人影视作品中一小部分。当前,三次元幼交作品属于国际官民联合严厉打击的对象。在2010年左右的中国互联网,为了避免敏感 , 会改用U交UJ呦交等来代替 。[1]

虚拟设定上,幼交行为中年幼个体多是遭遇强奸,但也有少数是其主动或自愿的(也包括从不愿意到被调教成愿意)。强奸的例子包括拐卖、绑架、调教;主动参与的也有纯爱,但一些会是援交,或是枕营业,以及部分不合法的卖淫活动。但现实中国际上的公民都不吃这一套,因这个年龄段的人的权利都被视为交由成年的监护人、看护人等行使。除了天主教神父这样的内鬼

基本心理[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正在接受精液的康娜酱

刻板印象中恋童癖患者更有可能进行幼交行为,且可能会有近亲性爱。但其实,多数实施者根本没有恋童癖,反而多是自恋型、反社会型等各种人格障碍患者,仅因为年幼个体反抗能力弱、容易通过以利诱和恐吓达到控制目的,甚或因为可以诈骗或勒索年幼个体持有的钱财等贵重物品,才进行幼交;而且对象假如换成比这些人体格弱的普通男女甚至跨性别,他们也一样下手。

研究显示,对于儿童的喜爱和关注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留下的,出于保护种群延续的本能。这种本能可以让年幼个体在种群中受到更多的关注从而大大提高其成功存活至性成熟年龄的几率,对于扩充种群基因库,提高种群延续下去的可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喜爱程度,应当在伦理、道德、法律的界限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甚至对儿童产生性冲动,那就是恋童癖的范畴了。

性相关法律[编辑 | 编辑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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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提示

本条目可能涉及专业术语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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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此种行为人至少被判有期徒刑,上至死刑决定执行;且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 台湾地区法律是要求合理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对方未满16周岁并且双方合意则不是犯罪。
  • 香港地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去掉“罪”字整个罪名有11个字,较为冗长,故民间将其简称为“衰十一”。
附:各国家地区的详细量刑说明

中国大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强奸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低龄未成年人间的性活动也是严打范围。

香港

  • 根据香港法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 第118C、118D条:任何男子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男童、21岁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以及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男童与另一名男子肛交,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 第12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2012年前该名男子如未满14岁则视为没有性能力而不然,但2012年修改之后则仍然可以判罪。
    • 第124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 第127条:任何人将一名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在违反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意图使她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澳门

  • 澳门《刑法典》157-173条有相关刑事判罪规定。[2]

台湾

  • 依“台湾地区刑法”:
    • 第二百二十一条
      •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二百二十二条
      •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
      •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药剂犯之。
      •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
      • 八、携带凶器犯之。
      • 九、对被害人为照相、录音、录影或散布、播送该影像、声音、电磁纪录。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二百二十四条
      •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 犯前条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八条
      •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二百二十五条
      •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二百二十六条
      •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七条
      •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二百二十八条
      •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二百二十九条
      • 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二百三十三条
      • 意图使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拍摄、制造、无故重制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台湾地区另有2024年8月7日新修正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有关条文:

  • 第 35 条
    • 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 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意图营利犯前二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 36 条
    • 拍摄、制造、无故重制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行拍摄、制造、无故重制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 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行拍摄、制造、无故重制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意图营利犯前三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四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一项至第四项之附着物、图画及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 拍摄、制造、无故重制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设备,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但属于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 第 38 条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意图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陈列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 意图营利犯前二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贩卖前二项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第一项及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查获之第一项至第三项之附着物、图画及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 第 39 条
    • 无正当理由支付对价而持有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接受二小时以上十小时以下之辅导教育,其附着物、图画及物品不问属于持有人与否,没入之。
    •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查获之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之附着物、图画及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 第 40 条
    • 以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或其他方法,散布、传送、刊登或张贴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儿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讯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第 45-1 条

犯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之罪,有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所得支配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系取自其违法行为所得者,没收之。

  • 第 48 条
    • 广播、电视事业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报导规定者,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处罚。
    • 前项以外之宣传品、出版品、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业者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报导或记载规定者,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负责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入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内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处置;届期不履行者,得按次处罚至履行为止。
    •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保密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
    • 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公开或揭露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 宣传品、出版品、互联网或其他媒体无负责人或负责人对行为人之行为不具监督关系者,第二项所定之处罚对象为行为人。

日本

  • 日本的刑法对幼女似乎没有特别规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条有规定),并且年龄放得很宽。具体来说日本《刑法》[3]规定如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满不含本数):
    • 第174条 (公然猥亵)
      • 公然猥亵他人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并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第175条 (猥亵物发布)
      • 发布带有猥亵信息的文字、图画、电子内容等媒介物品,公然陈列的,处2年以下徒刑,并处25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他技术发布带有猥亵信息的电子内容的,同罪处理。
      • 以营利为目的,持有前款所指物品,且保有前款所指物品电子版本的,依前款处理。
    • 第176条 (强制猥亵)
      • 对13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强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徒刑。对未满13岁的男性或女性实施猥亵行为的,同样处罚。
      • 对未满16岁的人的猥亵行为(如果该未满16岁的对象已经满13岁,则仅限于比对象出生日期早5年以上出生的被告),也和第一项一样处理。
    • 第177条 (强奸)
      • 以暴力或强迫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无论有无婚姻关系,处5年以上徒刑。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的,同样处罚。
      • 对未满16岁的人的性交行为(如果该未满16岁的对象已经满13岁,则仅限于比对象出生日期早5年以上出生的被告),也和第一项一样处理。

北美洲

  • 在北美,一般强奸幼女都是重罪,无论如何辩解通常最低判无期徒刑。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管是否知晓对方年龄,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皆为重罪(虽然量刑细节稍有不同)。与14岁以下儿童(幼女、正太)发生性关系一律按照重罪强奸罪判罚。然而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 在加拿大,《暴力犯罪法》规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不过如果是青少年之间的性交,16~17岁的青少年与其年龄不超过五岁的对象以及12~13岁与其年龄不超过两岁的对象之间的性交行为将不起诉。

欧洲

  • 欧洲国家众多,最低性交年龄介于14~18岁之间。详细情况还请有学之士补完。

穆斯林世界

  • 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依然流行童婚,例如年轻至10岁的苏丹女孩在法院判定有利于她时仍然被允许结婚。
  • 但是,强奸、未婚性交、婚外性交、同性性活动则属于重罪,会被判处石刑,即被民众用乱石砸死。

所以综上所述,如果你真的对萝莉正太进行了出手指捣,甚至于推倒,那么等待你的结果就只有被警察逮到监狱去捡肥皂或者被拉去参加无限制格斗大赛了。光源氏计划也是一个可能性

虚拟层面[编辑 | 编辑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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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交的真人影视和动漫创作也在全球绝大多数区域作为儿童色情的一部分被归属于违禁或管制题材,例如11区有《东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加以限制,但也有少数对此较为宽容的国家和地区,诸如俄罗斯沙特土耳其等。伊期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与9岁幼女圣妻(共12个圣妻)阿伊莎性交。

近来因以天主教神父为典型的各种惨无人道的事件被曝光,对于这种题材的封杀力度也更大,例如米国著名论坛Reddit在2018年实行禁令,查封任何未成年人带有性描写及暗示的图片及资讯,甚至包括漫画等架空作品。虽然有限,但老外们也飙车,而且还是堂堂正正地贴图及链接。言论自由

注意:本站受米国法律限制,真人儿童色情是被严令禁止的,请不要以身试法。[4]本站立足于美利坚合众国,对全球华人服务,受北美法律保护

相关作品[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相关萌属性[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注释与外部链接[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https://uuxiang.longluntan.com/
  2. https://bo.dsaj.gov.mo/bo/i/95/46/codpencn/codpen0001.asp#a157
  3. 日本刑法(2026年(令和8年)5月21日施行)第22章 https://laws.e-gov.go.jp/law/140AC0000000045
  4. 但在美国法律中,创作或阅读关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的虚拟作品并不违法,所以请尽量不要以此为借口随意批评他人的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