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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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項是將犯人綁在衙門前或市中心示眾的一種刑罰,若枷的重量過高,很容易會令受刑者死亡,所以枷項不僅是酷刑,還是一種死刑。

歷史[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枷原本應用於農業社會中,用以擊打堆於禾場上的稻穀,時至今日,枷依然有人使用。

後來,枷應用於刑罰上,早在周時,枷開始出現在刑罰之中,《周易·噬嗑》一書曾經提到:「何校滅耳」,註解中說:「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當中的何校就是枷項。另外,《晉書·石勒載記》中又說并州刺史東瀛公馬騰於山東捕捉胡人為奴,賣給富賈,以作軍費之用。被捕獲的胡人兩個以枷鎖在一起,當中後趙開國君石勒就在其中。

直至北魏時,枷項成為了官方承認的刑具,但它的製作就未有統一,各地所使用的枷項都未必相同,孝文帝元宏於太和五年(即481年),下詔規定只有犯謀逆大罪而又有真憑實據的才可以施用大枷。宣武帝即位後,在永平元年派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元懌等人檢查全國的大枷,並頒發聖旨,明文規定大枷的大小、重量和厚度,大枷要「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三丈,通頰木各方五寸」,各地方不符合規格的都要燒毀。 在大枷有了規定之後,及後的高氏皇朝和宇文氏都採用過枷,史書分別提到:「罪行年者鎖,無鎖以枷。」、「凡死罪枷而拲。」,由此可知,枷開如成為了一項不可缺少的刑具。其後,隋朝仍沿有了枷,到了唐朝,枷更被廣泛使用,枷長六尺至五尺之間(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頰長二尺六寸至二尺五寸之間,闊一尺四寸至一尺六寸間,徑頭四寸至三寸內,「病及有保者」無須上枷。

雖然唐室對枷有文明的規條,但在武曌在位之時,她手下的一班酷吏如來俊臣等就發明了不少枷,由最重至最輕都各有名號,包括:「求破家」、「求即死」、「死豬愁」、「反是實」、「實同反」、「失魂膽」、「著即承」、「突地吼」、「喘不來」、「定百脈」合共十個,從名字來看,它們都會令受刑者極為痛苦,而來俊臣就是經常以枷來對付政敵、反對他的朝臣和得到「證供」,與來俊臣同是酷吏的索元禮發明了比十個枷更為利害的刑具,他將受刑者的手加上枷,並於枷板上再加上一磚,稱為「仙人獻果」,又設「玉女登梯」,讓受刑者站在橫木之上,並把受刑者身上的枷反方向的鎖上,令枷較長的一端傾後,受刑者需要更大的力氣去平衡自己和支持枷的重量,這往往都使受刑者消耗過度而死。武則天退位後,手下的酷吏和十個的枷也被瓦解,但及後宦官專政,枷依照是常用的刑具。 五代時,枷被沿用。 宋朝初年,枷分為兩級,一重二十斤,二重二十五斤。及後第三任皇帝趙恆接受了河北路刑獄陳綱的意見,增設十五斤重的枷。

明朝初,朱元璋規定全國的枷以干木造,長五尺五寸,寬一尺五寸,重量分為三級,最輕的十五斤是用於被杖打的犯人、次級的二十斤用在被判流放和徒刑的犯人、最高級的是三十五斤,是用於死囚身上,又下詔定下地方所用的枷必須由政府的龍江提舉司所出產。 英宗在位時,宦官王振得到英宗信任,正統年間,王振就以一百多斤的枷鎖在得罪他的李時勉、趙琬、金鑒三人身上,皇太后孫氏知道此時後,令英宗立刻釋放三人。成化帝登基後十三年,刑部上奏表示:近年以來,民間私自鑄錢,以致四方「客商聚集收買,奸弊日滋,阻壞錢法」,故此建設朱見深將從事者和知情者以及使用者枷項示眾,發邊衛充軍,憲宗同意,四年後,憲宗下詔:「今後只許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錢每八十文折銀一錢,私造私販者枷項問監。」

劉瑾取得大權時,也常用枷,正德元年,劉瑾不滿給事中安奎與御史張彧的賄款不足,於是以一百五十斤重的枷鍺在二人身上、王時中因得罪劉瑾,又被枷,而彈劾劉瑾的吳獻被他枷鎖,史書記載:「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數日輒死。」

世宗登位後,明白到枷項之苦,下詔天氣炎熱時,枷項之刑可以延期施行,但錦衣衛對此並不理會,嘉靖年間,有位叫劉山東的人向朝廷告發皇親張廷齡有謀反之意,但錦衣衛指揮王佐竭卻反指劉山東誣告張廷齡,被判以大枷枷號三個月後充軍,是中國歷史上最長久的枷項之刑。

神宗時,出現了重三百餘斤的立枷,這種刑具是一種以木製的高長籠子,前長後短,頂部有一個圓孔,受刑者的脖頸會被枷鎖著,受刑者無法將整雙腳平放於刑具底部,只能直立而無法跪坐,使受刑者疲勞過度而死,受刑者不消一天內就會死於立枷之中。

清代,立枷和枷項未被取消,康熙帝就規定了枷的上限重量為七十斤,次級的為六十斤重,長度為三尺,寬度是二尺九寸,並規定各地衙門都要案照刑部的樣本進行立枷之刑。清以後,兩者再無出現。

多人木枷[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二人木枷

《晉書·石勒載記》:「會建咸將軍間粹說并州刺史東瀛公騰,執諸胡於山東賣充軍實。騰使將軍郭陽、張隆虜群胡,將詣冀州,兩胡一枷。」兩胡一枷,即後來二人連枷之始。  

清初,凡「竊盜」、「犯奸」、「賭博」、「逃軍」、「逃流」及其他犯罪行為,均可酌量加枷,並出現了三人連枷。嘉慶以降,重枷斷用三十五斤。在《末代皇帝》中出現三人木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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