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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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中立性存疑}}{{ruby|'''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邓晓萍]]快乐制度}},是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初期于农村推行的一项政策,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中国大陆农村现行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涉政用语信息
{{PRCtest}}{{中立性存疑}}{{ruby|'''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邓晓萍]]快乐制度}},是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初期于农村推行的一项政策,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中国大陆农村现行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涉政用语信息
|本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本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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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号=大包干,包产到户,{{黑幕|小农经济复辟 (毛派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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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ruby|设计|射击}}师=[[邓晓萍|稻上飞]]
|主要人员=何开荫,王郁昭,刘少奇
|主要人员=何开荫,王郁昭,刘少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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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承包制与人民公社的最大分别就是农民将国家的土地承包,国家农民订立合同,规定农民将相当数量的农产品上缴给国家后(即所谓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其它的余粮则由农民自由处理,可在自由市场出售。这措施改变由之前集体管理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单位的生产模式,并且转为一个一户的农户为单位,由农民自我管理和生产、分配及经营。土地仍旧归集体(国家所有)。这种情况在人民公社时代是不可能存在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承包制与人民公社的最大分别就是农民将国家的土地承包,国家农民订立合同,规定农民将相当数量的农产品上缴给国家后(即所谓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其它的余粮则由农民自由处理,可在自由市场出售。这措施改变由之前集体管理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单位的生产模式,并且转为一个一户的农户为单位,由农民自我管理和生产、分配及经营。土地仍旧归集体(国家所有)。这种情况在人民公社时代是不可能存在的。
==利与弊==
==利与弊==
 包产到户在当时人民公社内存在 一些 普遍性问题的情况下,在解决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对劳动人民积极性的损伤等方面 在一段时间内 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中共官方认为, 包产到户在当时人民公社内存在普遍性问题的情况下,在解决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对劳动人民积极性的损伤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包产到户的体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包产到户的体制下,虽然土地国有的性质没有改变,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长期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 难免会 出现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情况。其次,虽然生产队在包干到户实施的初期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已经很大程度上削弱。生产队不能对农业生产进行统一的计划和安排,由于土地的分裂,一些大型的农机具和新的增产技术措施也无法推广,集体劳动“协作力”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总体来说,包干到户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集体经济的否定和破坏。
  毛派认为 ,在包产到户的体制下,虽然 官方说法上 土地国有的性质没有改变,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长期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 实际 出现 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情况。其次,虽然生产队在包干到户实施的初期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已经很大程度上削弱。生产队不能对农业生产进行统一的计划和安排,由于土地的分裂,一些大型的农机具和新的增产技术措施也无法推广,集体劳动“协作力”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总体来说,包干到户 尽管一段时期在部分地区的确起到了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但仍 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集体经济的否定和破坏。
{{稻学}}{{到维基百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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