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用语信息 | ||
本名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
别号 | 大包干,包产到户,小农经济复辟 | |
总 |
稻上飞 | |
主要人员 | 何开荫,王郁昭,刘少奇 | |
标志 |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 |
历史[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背景[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在大跃进结束后,中国国内社会动荡,生产力始终没有得到恢复。原国家主席刘少奇、原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等人于1962年推出并倡导的“三自一包”政策成为农村改革的重要借鉴。
小岗村[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978年,安徽省遭遇特大旱灾。1978年11月24日,由于生计难以维持,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开端的重要历史见证。
1979年秋,中共滁县地委在凤阳县召开三级干部会,参观包干到组的岳林大队、后杨生产队,此外王郁昭还组织县委书记及地区各部委科局以上干部到小岗生产队,召开现场会。 1979年,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有12户生产的粮食超过了万斤,油料产量超过了自开展合作化以来20年的总和,社员收入比上年增长了6倍。自1957年起,小岗生产队首次向国家交售粮食及油料,分别超额6倍及80倍。邓小平曾说:“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1980年初,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王郁昭在会上作《顺应民心,积极引导》发言,提出要给“大包干”报户口,承认其为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形式。万里对此积极支持,大包干责任制在安徽省放开。
内容[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承包制与人民公社的最大分别就是农民将国家的土地承包,国家农民订立合同,规定农民将相当数量的农产品上缴给国家后(即所谓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其它的余粮则由农民自由处理,可在自由市场出售。这措施改变由之前集体管理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单位的生产模式,并且转为一个一户的农户为单位,由农民自我管理和生产、分配及经营。土地仍旧归集体(国家所有)。这种情况在人民公社时代是不可能存在的。
利与弊[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包产到户在当时人民公社内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的情况下,在解决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对劳动人民积极性的损伤等方面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包产到户的体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包产到户的体制下,虽然土地国有的性质没有改变,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长期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情况。其次,虽然生产队在包干到户实施的初期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已经很大程度上削弱。生产队不能对农业生产进行统一的计划和安排,由于土地的分裂,一些大型的农机具和新的增产技术措施也无法推广,集体劳动“协作力”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总体来说,包干到户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集体经济的否定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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