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相关法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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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中国法治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8版)<ref>{{cite book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publisher=中国法治出版社 |isbn=9787509389263 |edition=实用版,-8版}}</ref>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下列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中国法治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8版)<ref>{{cite book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publisher=中国法治出版社 |isbn=9787509389263 |edition=实用版,-8版}}</ref>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color|red|仅作为参考使用! !!括号为注释,非法律本文 !!}}
{{color|red|仅作为参考使用!!!}}


==总则==
==总则==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规定既无罪)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22行: 第22行: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相信你们用不到)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4行: 第34行: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准备工具嘛……)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96行: 第96行:


==性相关法律==
==性相关法律==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谋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8行: 第131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 百六十  以牟利为目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 期徒刑 或者无 期徒刑 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 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为 他人提供书号 出版淫秽书刊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 ,并处或 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 用于 出版 淫秽 书刊而提供书号的 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 致使被害人 伤,死亡 的,处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 告诉的才 处罚, 但被害人没 能力告诉, 或者 因受到强制,威吓 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 处罚。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 之一 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设立 用于 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非法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 淫秽 物品等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151行: 第161行: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已经取消!!!)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167行: 第179行:
==注释与外部链接==
==注释与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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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index.html
其他细则可参见:<b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br>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