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相关法律: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扩充内容
imported>Friedsaltfish (→总则) |
imported>Friedsaltfish (扩充内容) |
||
第2行: | 第2行: | ||
下列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中国法治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8版)<ref>{{cite book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publisher=中国法治出版社 |isbn=9787509389263 |edition=实用版,-8版}}</ref>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下列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中国法治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8版)<ref>{{cite book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publisher=中国法治出版社 |isbn=9787509389263 |edition=实用版,-8版}}</ref>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
{{color|red|仅作为参考使用! | {{color|red|仅作为参考使用!!!}} | ||
==总则== | ==总则== | ||
第22行: | 第22行: |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第34行: | 第34行: | ||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
第96行: | 第96行: | ||
==性相关法律== | ==性相关法律==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谋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 |||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128行: | 第131行: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
第 | 第 二 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 的,处 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管制 。 | ||
:为 | :犯前款罪 , 致使被害人 重 伤,死亡 的,处 二 年以上 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一款罪 , 告诉的才 处罚, 但被害人没 有 能力告诉, 或者 因受到强制,威吓 无 法告诉的除外。 | |||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 处罚。 | |||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 为 之一 , 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 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 |||
(一)设立 用于 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非法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 |||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 淫秽 物品等违禁物品 , 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的 ; | |||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第151行: | 第161行: | ||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