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相关法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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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相关法律==
==性相关法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黑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黑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琐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外的淫秽行为,此处妇女指14岁以上女性,儿童指14岁以下男女)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ref>猥琐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外的淫秽行为,此处妇女指14岁以上女性,儿童指14岁以下男女</ref>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已经取消!!!)
 (嫖宿幼女罪已经取消!!!)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