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编辑摘要
imported>850710247liu 无编辑摘要 |
imported>FXHJ 无编辑摘要 |
||
第3行: | 第3行: | ||
[[file:71472090 0.jpg|缩略图|女孩被[[木乃伊]]轮奸]] | [[file:71472090 0.jpg|缩略图|女孩被[[木乃伊]]轮奸]] | ||
'''轮奸'''([[wikipedia:Gang rape|Gang rape]])即轮流奸淫,是两名以上的人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同一名受害者进行[[性交]],属于[[强奸]]的一种。 | '''轮奸'''([[wikipedia:Gang rape|Gang rape]])即轮流奸淫,是两名以上的人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同一名受害者进行[[性交]],属于[[强奸]]的一种。 | ||
== 基本心理 == | |||
轮奸可以说是强奸的加强版,强奸者施行强奸时会感到罪恶感,犯罪时的快感,以及逃脱道德束缚的侥幸心理。 | |||
大多受害者在受到强奸的过程中会出现“急冻”反应,或变得顺从合作。但这是在面对威胁时,灵长类动物普遍会出现该些生存反应。 | |||
但遭到强奸的男性依然可能会在过程中感到生理兴奋,以至射精;同样女性也可能会达至高潮;真正使其达到性高潮的不仅是肉体上的刺激,还有羞耻感、焦虑感、无助感等等精神上的刺激。 | |||
由于强奸者不止一人且性交手段粗暴,所以受害者往往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特别是性器及精神方面;各国历代刑法也对轮奸处以重罪。 | |||
== 历代刑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醒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 |||
以{{color|red|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color|re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奸淫{{color|red|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color|red|重}}处罚。{{黑幕|所以说满十四周岁就可以了?(大雾)}}{{黑幕|三年起步,最高死刑的典故}} |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黑幕|十年起步,最高枪毙两次(笑}} |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color|red|情节恶劣}}的; |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color|red|多人}}的; | |||
(三)在{{color|red|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
(四)二人以上{{color|red|轮奸}}的; |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中华民国刑法》提醒您: === | |||
====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 | |||
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黑幕|七年起步,最高无期}} | |||
=== 《大清律》提醒您: === | |||
==== 《大清律·刑律·犯奸》 ==== | |||
轮奸良妇{{color|red|已成}},照光棍例,为首斩决,为从同奸者绞候。{{黑幕|绞刑起步,最高斩决}} | |||
{{性属性}} | {{性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