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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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萌娘鄭重提示您:
該條目內記載的部分內容、行為在現實中可能涉及到犯罪。且各國都有針對犯罪者的刑法
無論如何,請不要將本條目內任何內容用於您所在地區的法律或者人道主義精神所禁止的行為。
如發生上述情況,H萌娘及本條目編輯者均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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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在世界各地的定義都不同,但通常多指以某種形式對一方進行和性有關的,使其不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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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性侵犯(Sexual Assault)做區分,性騷擾一般不算違反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但是一定是侵犯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在表面或其實上迎合了對方的意志,或者最終一方轉反對為同意,此類一般仍舊屬於性騷擾但不再是違法行為。

法律定義[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中國大陸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就是說其實可以對男性實施,違者可能會被給予行政處罰或民事訴訟。但此法沒有對性騷擾作出明確界定。中國法官在一次民事判決中指出「勞動場所性騷擾行為」一般包含三方面
一是此行為帶性色彩;
二是此行為對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歡迎的,是有損於其人格和尊嚴的;
三是這種行為可導致承受人在工作場所中產生一種脅迫、敵視、羞辱性的工作環境。
  • 台灣地區於2006立法規定: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1]

  • 美國1964年將性騷擾寫入人權法,1975年美國聯邦法院第一次將性騷擾定義為
被迫和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

1980年,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將性騷擾定義為

出於性需求而提出不歡迎的性行動、性要求或其他語言上身體上的性行為。如果在屈服或拒絕之後,不明確地影響一個個體雇員的工作表現,或形成一個令其討厭的工作環境,即構成性騷擾。
  • 2003年5月10日,歐盟委員會對性騷擾的定義是
是以對方非自願的身體上或語言上的有性含義的進攻性行為,造成損害對方尊言、名譽,給對方心理造成恐慌、敵意、恥辱的後果,這種性意義上的行為,從此以後是被禁止的,無論被騷擾者拒絕或是順從最後都可以構成對騷擾者的裁決。[2]

近義詞[編輯 | 編輯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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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是未經對方同意下妨礙或冒犯他人,多數是女性。並引起對方感到羞恥、厭惡感、褻瀆的、噁心的行為。

中國大陸現今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對其含義作明確的法律解釋。但通常的定義是:

行為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對他人強制實施的以性交權以外的性權利為侵害對象的淫穢行為。
入刑的猥褻罪,全名為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
除此以外的猥褻,會被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嚴重者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猥褻在台灣地區定義為: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
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3]

如果猥褻一詞的定義是行為人客觀上滿足自己性慾的性行為,性騷擾則是客觀上違背對方的意志的性行為。


非禮[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原本在古代是指不符禮法的行為。如今多指接觸對方的敏感部位、不限於性器官。
因此廣義上泛指未經對方同意或意願、同性或異性之間的身體接觸。狹義上等同於性接觸。
非禮同樣屬於違背意志,但範圍僅以肢體接觸為限。是性騷擾中常見的一種。

愛撫[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維基百科定義為通過情感親密和身體親密達至性刺激、性興奮的動作行為
俗稱前戲、也包括後戲。
如果說非禮屬於接觸、愛撫在接觸的基礎上還包括動作,因此屬於摩擦
愛撫如果違背了意志,同樣屬於性騷擾。

色誘[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以色情的手段暗示或明示一方與自己進行性行為。
性騷擾主要是一種行為,而色誘主要是一種表示。


參考來源[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於民國98年1月12日(現行條文)/2009年1月12日 公布於民國98年1月23日/2009年1月2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961號令
  2. 性騷擾,法律該拿你怎麼辦 2003年12月31日
  3. (台灣地區)司法院釋字第407、617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