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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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交,即交gòu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年幼个体(以幼女居多)的交媾行为的简称,常见于ACG原创或同人创作题材中,也见于早期录制的成人影视作品中一小部分。当前,这类作品属于国际官民联合严厉打击的对象。

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习的小学生
正在和老师探讨人生的女学生们

虚拟设定上,幼交行为中年幼个体多是遭遇强奸,但也有少数是其主动或自愿的(也包括从不愿意到被调教成愿意)。强奸的例子包括拐卖、绑架、调教;主动参与的也有纯爱,但一些会是援交,或是枕营业,以及部分不合法的卖淫活动。但现实中国际上的公民都不吃这一套,因这个年龄段的人的权利都被视为交由成年的监护人、看护人等行使。除了天主教神父这样的内鬼

基本心理

 
正在接受精液的康娜酱

刻板印象中恋童癖患者更有可能进行幼交行为,且可能会有近亲性爱。但其实,多数实施者根本没有恋童癖,反而多是自恋型、反社会型等各种人格障碍患者,仅因为年幼个体反抗能力弱、容易通过以利诱和恐吓达到控制目的,甚或因为可以诈骗或勒索年幼个体持有的钱财等贵重物品,才进行幼交;而且对象假如换成比这些人体格弱的普通男女甚至跨性别,他们也一样下手。

研究显示,对于儿童的喜爱和关注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留下的,出于保护种群延续的本能。这种本能可以让年幼个体在种群中受到更多的关注从而大大提高其成功存活至性成熟年龄的几率,对于扩充种群基因库,提高种群延续下去的可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喜爱程度,应当在伦理、道德、法律的界限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甚至对儿童产生性冲动,那就是恋童癖的范畴了。

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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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 台湾地区法律是要求合理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并且双方合意则不是犯罪。
  • 香港地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去掉“罪”字整个罪名有11个字,较为冗长,故民间将其简称为“衰十一”。
附:各国家地区的详细量刑说明

中国大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香港

  • 根据香港法律——1978年修订的《刑事罪行条例》:任何年龄的男性——即使问准当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满16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某些情况下,若当事女性父母的反对,而把18岁以下少女带出及与其发生性行为,可处监禁7年。
  •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除非该名男子未满13岁,因为普通法假定13岁以下没有性能力。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7条的“拐带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为使她与人性交”条,任何人将一名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在违反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意图使她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 根据1991年增补的《刑事罪行条例》第118D条,任何男子与年龄在21岁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肛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 有案例的被告误以为13岁的受害者已年满16岁。被告辩称“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要求被告实际知道对方为16岁才能定罪,因此自己不可因“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被定罪,但并不成功。终审法庭指“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无过失责任的罪行。

台湾

  • 依“台湾地区刑法”第227条的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未满十四岁之男女)意愿者,更依第222条第2款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7-1条的两小无猜条款,即未满十八岁的人犯第227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或根据第229-1条,即未满十八岁的人犯第227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另外,台湾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明定:“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日本

  • 日本的刑法对幼女似乎没有特别规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条有规定),并且年龄放得很宽。具体来说日本国《刑法》规定如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满不含本数):
    • 第176条 (强制猥亵)对13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强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惩役(监禁加罚役)。对未满13岁的男性或女性实施猥亵行为的,同样处罚。
    • 第177条 (强奸)以暴力或强迫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判强奸罪,处三年以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的,同样处罚。
    • 第178条 (准强制猥亵及准强奸)趁人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之机,或者使人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并实施猥亵行为的,依第176条处罚。
      • 趁女子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之机,或者使女子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并实施奸淫行为的,依第上条处罚。
      • (轮奸等)二人以上在同一场所共同犯有第177条或上款之罪的,处四年以上有期惩役。
    • 第179条 (未遂罪)从176条至上条所定之罪之未遂行为亦予处罚。[1]

北美洲

  • 在北美,一般强奸幼女都是重罪,无论如何辩解通常最低判无期徒刑。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管是否知晓对方年龄,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皆为重罪(虽然量刑细节稍有不同)。与14岁以下儿童(幼女、正太)发生性关系一律按照重罪强奸罪判罚。然而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 在加拿大,《暴力犯罪法》规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不过如果是青少年之间的性交,16~17岁的青少年与其年龄不超过五岁的对象以及12~13岁与其年龄不超过两岁的对象之间的性交行为将不起诉。

欧洲

  • 欧洲国家众多,最低性交年龄介于14~18岁之间。详细情况还请有学之士补完。

穆斯林世界

  • 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依然流行童婚,例如年轻至10岁的苏丹女孩在法院判定有利于她时仍然被允许结婚。

所以综上所述,如果你真的对萝莉进行了出手指捣,甚至于推倒,那么等待你的结果就只有被警察逮到监狱去捡肥皂或者被拉去参加无限制格斗大赛了。

虚拟层面

幼交的真人影视和动漫创作也在全球绝大多数区域作为儿童色情的一部分被归属于违禁或管制题材,例如11区有《东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加以限制,但也有少数对此较为宽容的国家和地区,诸如俄罗斯沙特土耳其等。伊期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与9岁幼女圣妻(共12个圣妻)阿伊莎性交。

近来因以天主教神父为典型的各种惨无人道的事件被曝光,对于这种题材的封杀力度也更大,例如米国著名论坛Reddit在2018年实行禁令,查封任何未成年人带有性描写及暗示的图片及资讯,甚至包括漫画等架空作品。虽然有限,但老外们也飙车,而且还是堂堂正正地贴图及链接。言论自由

注意:本站受米国法律限制,真人儿童色情是被严令禁止的,请不要以身试法。[2]本站立足于美利坚合众国,对全球华人服务,受北美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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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外部链接

  1. 刑法 (日本)
  2. 但在美国法律中,创作或阅读关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的虚拟作品并不违法,所以请尽量不要以此为借口随意批评他人的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