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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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萌娘郑重提示您:
该条目内记载的部分内容、行为在现实中可能涉及到犯罪。且各国都有针对犯罪者的刑法
无论如何,请不要将本条目内任何内容用于您所在地区的法律或者人道主义精神所禁止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情况,H萌娘及本条目编辑者均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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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在世界各地的定义都不同,但通常多指以某种形式对一方进行和性有关的,使其不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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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性侵犯(Sexual Assault)做区分,性骚扰一般不算违反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是一定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表面或其实上迎合了对方的意志,或者最终一方转反对为同意,此类一般仍旧属于性骚扰但不再是违法行为。

法律定义

  • 中国大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就是说其实可以对男性实施,违者可能会被给予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但此法没有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中国法官在一次民事判决中指出“劳动场所性骚扰行为”一般包含三方面
一是此行为带性色彩;
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
三是这种行为可导致承受人在工作场所中产生一种胁迫、敌视、羞辱性的工作环境。
  • 台湾地区于2006立法规定: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1]

  • 美国1964年将性骚扰写入人权法,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将性骚扰定义为
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性骚扰定义为

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如果在屈服或拒绝之后,不明确地影响一个个体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形成一个令其讨厌的工作环境,即构成性骚扰。
  • 2003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对性骚扰的定义是
是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言、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这种性意义上的行为,从此以后是被禁止的,无论被骚扰者拒绝或是顺从最后都可以构成对骚扰者的裁决。[2]

近义词

猥亵

是未经对方同意下妨碍或冒犯他人,多数是女性。并引起对方感到羞耻、厌恶感、亵渎的、恶心的行为。

中国大陆现今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含义作明确的法律解释。但通常的定义是:

行为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他人强制实施的以性交权以外的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淫秽行为。
入刑的猥亵罪,全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除此以外的猥亵,会被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严重者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猥亵在台湾地区定义为:

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为限。
猥亵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亵出版品与艺术性、医学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区别,应就出版品整体之特性及其目的而为观察,并依当时之社会一般观念定之。
持有猥亵资讯、物品之行为,亦仅指意图传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而制造、持有之行为,
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3]

如果猥亵一词的定义是行为人客观上满足自己性欲的性行为,性骚扰则是客观上违背对方的意志的性行为。


非礼

原本在古代是指不符礼法的行为。如今多指接触对方的敏感部位、不限于性器官。
因此广义上泛指未经对方同意或意愿、同性或异性之间的身体接触。狭义上等同于性接触。
非礼同样属于违背意志,但范围仅以肢体接触为限。是性骚扰中常见的一种。

爱抚

维基百科定义为通过情感亲密和身体亲密达至性刺激、性兴奋的动作行为
俗称前戏、也包括后戏。
如果说非礼属于接触、爱抚在接触的基础上还包括动作,因此属于摩擦
爱抚如果违背了意志,同样属于性骚扰。

色诱

以色情的手段暗示或明示一方与自己进行性行为。
性骚扰主要是一种行为,而色诱主要是一种表示。


参考来源

  1. 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於民國98年1月12日(現行條文)/2009年1月12日 公布於民國98年1月23日/2009年1月2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961號令
  2. 性骚扰,法律该拿你怎么办 2003年12月31日
  3. (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407、617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