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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交,即交gòu雙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年幼個體(以幼女居多)的交媾行為的簡稱,常見於ACG原創或同人創作題材中,也見於早期錄製的成人影視作品中一小部分。當前,三次元幼交作品屬於國際官民聯合嚴厲打擊的對象。在2010年左右的中國互聯網,為了避免敏感 , 會改用U交UJ呦交等來代替 。[1]

放學後被老師留下補習的小學生
正在和老師探討人生的女學生們

虛擬設定上,幼交行為中年幼個體多是遭遇強姦,但也有少數是其主動或自願的(也包括從不願意到被調教成願意)。強姦的例子包括拐賣、綁架、調教;主動參與的也有純愛,但一些會是援交,或是枕營業,以及部分不合法的賣淫活動。但現實中國際上的公民都不吃這一套,因這個年齡段的人的權利都被視為交由成年的監護人、看護人等行使。除了天主教神父這樣的內鬼

基本心理編輯

 
正在接受精液的康娜醬

刻板印象中戀童癖患者更有可能進行幼交行為,且可能會有近親性愛。但其實,多數實施者根本沒有戀童癖,反而多是自戀型、反社會型等各種人格障礙患者,僅因為年幼個體反抗能力弱、容易通過以利誘和恐嚇達到控制目的,甚或因為可以詐騙或勒索年幼個體持有的錢財等貴重物品,才進行幼交;而且對象假如換成比這些人體格弱的普通男女甚至跨性別,他們也一樣下手。

研究顯示,對於兒童的喜愛和關注是人類進化過程中留下的,出於保護種群延續的本能。這種本能可以讓年幼個體在種群中受到更多的關注從而大大提高其成功存活至性成熟年齡的幾率,對於擴充種群基因庫,提高種群延續下去的可能有着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這種喜愛程度,應當在倫理、道德、法律的界限內,如果超出這個範圍,甚至對兒童產生性衝動,那就是戀童癖的範疇了。

性相關法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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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下,此種行為人至少被判有期徒刑,上至死刑決定執行;且在司法解釋中,凡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不論該女子是否自願,都屬於強姦罪
  • 台灣地區法律是要求合理證明自己的確不知對方未滿16周歲並且雙方合意則不是犯罪。
  • 香港地區刑法將「幼女」年齡規定為不滿16周歲。若與該幼女發生性關係,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去掉「罪」字整個罪名有11個字,較為冗長,故民間將其簡稱為「衰十一」。
附:各國家地區的詳細量刑說明

中國大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強姦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低齡未成年人間的性活動也是嚴打範圍。

香港

  • 根據香港法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 第118C、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童、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以及任何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童與另一名男子肛交,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 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2012年前該名男子如未滿14歲則視為沒有性能力而不然,但2012年修改之後則仍然可以判罪。
    • 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 第127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澳門

  • 澳門《刑法典》157-173條有相關刑事判罪規定。[2]

台灣

  • 依「台灣地區刑法」:
    •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佈、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地區另有2024年8月7日新修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關條文:

  • 第 35 條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6 條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着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 第 38 條
    • 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佈、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着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 39 條
    •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着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着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 40 條
    •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互聯網或其他方法,散佈、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45-1 條

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 第 48 條
    •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互聯網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或記載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禁止公開或揭露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宣傳品、出版品、互聯網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日本

  • 日本的刑法對幼女似乎沒有特別規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條有規定),並且年齡放得很寬。具體來說日本《刑法》[3]規定如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未滿不含本數):
    • 第174條 (公然猥褻)
      • 公然猥褻他人者,處6個月以下徒刑,並處30萬日元以下罰金。
    • 第175條 (猥褻物發佈)
      • 發佈帶有猥褻信息的文字、圖畫、電子內容等媒介物品,公然陳列的,處2年以下徒刑,並處250萬日元以下罰金。以電子信息技術及其他技術發佈帶有猥褻信息的電子內容的,同罪處理。
      • 以營利為目的,持有前款所指物品,且保有前款所指物品電子版本的,依前款處理。
    • 第176條 (強制猥褻)
      • 對13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強迫實施猥褻行為的,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徒刑。對未滿13歲的男性或女性實施猥褻行為的,同樣處罰。
      • 對未滿16歲的人的猥褻行為(如果該未滿16歲的對象已經滿13歲,則僅限於比對象出生日期早5年以上出生的被告),也和第一項一樣處理。
    • 第177條 (強姦)
      • 以暴力或強迫姦淫13歲以上女子的,無論有無婚姻關係,處5年以上徒刑。姦淫未滿13歲的女子的,同樣處罰。
      • 對未滿16歲的人的性交行為(如果該未滿16歲的對象已經滿13歲,則僅限於比對象出生日期早5年以上出生的被告),也和第一項一樣處理。

北美洲

  • 在北美,一般強姦幼女都是重罪,無論如何辯解通常最低判無期徒刑。美國各州法律規定不管是否知曉對方年齡,強姦或猥褻未成年人皆為重罪(雖然量刑細節稍有不同)。與14歲以下兒童(幼女、正太)發生性關係一律按照重罪強姦罪判罰。然而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
  • 在加拿大,《暴力犯罪法》規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不過如果是青少年之間的性交,16~17歲的青少年與其年齡不超過五歲的對象以及12~13歲與其年齡不超過兩歲的對象之間的性交行為將不起訴。

歐洲

  • 歐洲國家眾多,最低性交年齡介於14~18歲之間。詳細情況還請有學之士補完。

穆斯林世界

  • 在一些穆斯林國家依然流行童婚,例如年輕至10歲的蘇丹女孩在法院判定有利於她時仍然被允許結婚。
  • 但是,強姦、未婚性交、婚外性交、同性性活動則屬於重罪,會被判處石刑,即被民眾用亂石砸死。

所以綜上所述,如果你真的對蘿莉正太進行了出手指搗,甚至於推倒,那麼等待你的結果就只有被警察逮到監獄去撿肥皂或者被拉去參加無限制格鬥大賽了。光源氏計劃也是一個可能性

虛擬層面編輯

幼交的真人影視和動漫創作也在全球絕大多數區域作為兒童色情的一部分被歸屬於違禁或管制題材,例如11區有《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加以限制,但也有少數對此較為寬容的國家和地區,諸如俄羅斯沙特土耳其等。伊期蘭教先知穆罕默德與9歲幼女聖妻(共12個聖妻)阿伊莎性交。

近來因以天主教神父為典型的各種慘無人道的事件被曝光,對於這種題材的封殺力度也更大,例如米國著名論壇Reddit在2018年實行禁令,查封任何未成年人帶有性描寫及暗示的圖片及資訊,甚至包括漫畫等架空作品。雖然有限,但老外們也飆車,而且還是堂堂正正地貼圖及連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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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作品編輯

相關萌屬性編輯

注釋與外部連結編輯

  1. https://uuxiang.longluntan.com/
  2. https://bo.dsaj.gov.mo/bo/i/95/46/codpencn/codpen0001.asp#a157
  3. 日本刑法(2026年(令和8年)5月21日施行)第22章 https://laws.e-gov.go.jp/law/140AC0000000045
  4. 但在美國法律中,創作或閱讀關於未成年人性行為的虛擬作品並不違法,所以請儘量不要以此為藉口隨意批評他人的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