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交」:修訂間差異

增加 77 位元組 、​ 2023年1月21日 (星期六)
無編輯摘要
行 60: 行 60:
*'''{{color|re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color|re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台湾地区法律是要求合理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并且双方合意则不是犯罪。'''
*'''台湾地区法律是要求合理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并且双方合意则不是犯罪。'''
*'''香港地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 称“衰十一”。'''
*'''香港地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 ;去掉“罪”字整个罪名有11个字 较为冗长,故民间将其简 “衰十一”。'''
{{Hide|标题=附:各国家地区的详细量刑说明|内容=
{{Hide|标题=附:各国家地区的详细量刑说明|内容=
 在'''中国大陆'''
 在'''中国大陆'''
68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