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姦
和姦(日語:
萌屬性信息 | ||
《妻中蜜3》砂夜子和男主和姦。 | ||
萌屬性名稱 | 和姦 | |
萌屬性別稱 | 同意性交 | |
萌屬性類別 | 行為 | |
相關萌屬性 | 強姦、猥褻、欲求不滿 |
狹義的和姦與法律意義上的強姦完全相反,是指迎合對方的意志,在並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灌醉、欺騙、誘惑等其他手段,雙方同意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定義編輯
- 從一般認識上講,和姦的男女是平等關係,不分主客體,換句話說雙方都能和對方和姦。
-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不是強姦的性交就是和姦,因此和姦的構成要件是雙方同意。
- 從情節上講,和姦的構成要件是雙方都同意,至少不是明確反對,而且是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 從細節上講,和姦中性行為的定義不限於奸入,但凡和性有關的行為都屬於,但狹義和姦卻以奸入為構成要件。
- 從法律認識上講,和姦沒有違背對方的意志、並且行為人沒有使用不正當手段使得對方在非正常情況下同意性行為。簡單來說正當的同意性交則並未達到強姦的認定。
不明確點編輯
- 廣義和姦不限於雙人、性別、年齡、身份等,只有雙方同意這一個構成要件,因此和姦的界定範圍包括但並不限於聚眾淫亂、輪姦、亂倫、同性戀等條件;
- 廣義和姦的同意認定上也並不明確,不明確反對即是默認,而狹義則認定雙方明確表示同意;
- 某些國家法律認定與一定年齡以下的女性發生關係也按強姦論處。和姦沒有限定年齡,法律意義上也並沒有司法定義。
然而出於非強姦原則,在此條件下一般也不算作是和姦;
- 強姦中的非正當手段認定以法院判決為準,因此在實際情況中,和姦手段的正當性沒有界限,憑藉雙方的主觀認定。(例如誘惑、灌醉某種意義也是正當的)
- 狹義和姦即使界定在非強姦行為之內,對於有無第三方介入也沒有明確定義,因此有人教唆不是和姦的必要前提,在二人的限定條件之下不算作共同參與者。
准和姦編輯
准和姦在於結果是和姦,起初可能一方是不願意的,但在過程中逐漸轉變為願意。根據特定的手段而認定。(在法律上一般被認為是強姦)
基本特徵是發生性行為時一方半推半就,態度模凌兩可。
主觀上講,主要以滿足性慾為目的,雙方沒有明確同意或在無法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情況下進行了性行為。
客觀方面,發生了性關係,包括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正當手段。可能違背了一方的意志,但最終雙方均無後悔或反對傾向。
舉例編輯
以下行為,但凡雙方均無反對,皆可算作準和姦:
- 婚內強姦。
- 合法夫妻中的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姦,夫妻關係已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在雙方未簽訂離婚協議之前仍為夫妻關係,法律上不宜按強姦論處;
- 戀人關係。
- 如果證實雙方處於戀人關係,雙方即使未經同意進行性行為,實際上一般也不認定為強姦,除非無法證明當時情況是半推半就。
- 迷奸。
- 趁一方熟睡、重病、暈倒之時,由於失去反抗能力,而沒有明確的反對跡象,需要一方了解事實後表明態度。
- 欺騙
- 冒充身份,偽造實情,以虛假情報騙取對方信任,主觀上沒有反對跡象,情況認定需要在被騙者知曉真相之後表明態度作出決定。
- 催情藥物
- 此類情況,被下藥者處於非正常狀態,由於不可抗拒而無法拒絕。若恢復清醒後仍提出反對則應按強姦論處。
- 色誘
- 由於正當性需視具體情況而認定,當時並未違背一方的意志,一般不定為強姦。
- 調教成功
區別編輯
- 准和姦要求結果正義,即主觀上雙方最終並不認為受到侵犯,而事實上准和姦的行為在一方拒絕作證的情況下也很難被認作強姦。
狹義和姦要求程序正義,在法律意義上只要滿足當時是雙方同意和正常情況兩個條件,客觀上就不構成強姦,即使事後反悔也不能認作。
- 通姦專門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而和姦的雙方一般意義上也是指沒有夫妻關係,但這也包括沒有配偶的雙方。因此通姦定義範圍小於和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