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相关法律」:修訂間差異

增加 5 位元組 、​ 2021年8月9日 (星期一)
imported>Hsiang yü
→‎性相关法律:​ 排版
imported>Hsiang yü
行 113: 行 113: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f>{{黑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ref>
{{黑幕||(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 130: 行 129: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匿名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