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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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交''',即交{{ruby|媾|gòu }}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年幼个体(以{{萌百|幼女}}居多)的交媾行为的简称,常见于ACG原创或同人创作题材中,也见于早期录制的成人影视作品中一小部分。当前, 这类 作品属于国际官民联合严厉打击的对象。
'''幼交''',即交{{ruby|媾|gòu }}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年幼个体(以{{萌百|幼女}}居多)的交媾行为的简称,常见于ACG原创或同人创作题材中,也见于早期录制的成人影视作品中一小部分。当前, 三次元幼交 作品属于国际官民联合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2010年左右的中国互联网,为了避免敏感 , 会改用'''U交'''、'''UJ'''、'''呦交'''等来代替 。<ref>https://uuxiang.longluntan.com/</ref>


 虚拟设定上,幼交行为中年幼个体多是遭遇[[强奸]],但也有少数是其主动或自愿的(也包括从不愿意到被[[调教]]成愿意)。[[强奸]]的例子包括拐卖、绑架、[[调教]];主动参与的也有[[纯爱]],但一些会是[[援交]],或是枕营业,以及部分不合法的卖淫活动。{{color|red|但现实中国际上的公民都不吃这一套,因这个年龄段的人的权利都被视为交由成年的监护人、看护人等行使。}}{{黑幕|除了天主教神父这样的内鬼}}
 虚拟设定上,幼交行为中年幼个体多是遭遇[[强奸]],但也有少数是其主动或自愿的(也包括从不愿意到被[[调教]]成愿意)。[[强奸]]的例子包括拐卖、绑架、[[调教]];主动参与的也有[[纯爱]],但一些会是[[援交]],或是枕营业,以及部分不合法的卖淫活动。{{color|red|但现实中国际上的公民都不吃这一套,因这个年龄段的人的权利都被视为交由成年的监护人、看护人等行使。}}{{黑幕|除了天主教神父这样的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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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相关法律]] ==
== [[性相关法律]] ==
{{学术提示}}
{{学术提示}}
*'''{{color|re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color|re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此种行为人至少被判有期徒刑 上至死刑决定执行;且 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 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
*''' 台湾地区法律是要求合理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对方未 满14 周岁并且双方合意则不是犯罪。'''
*台湾地区法律是要求合理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对方未 满16 周岁并且双方合意则不是犯罪。
*''' 香港地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去掉“罪”字整个罪名有11个字,较为冗长,故民间将其简称为“衰十一”。'''
*香港地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去掉“罪”字整个罪名有11个字,较为冗长,故民间将其简称为“衰十一”。'''
{{Hide|标题=附:各国家地区的详细量刑说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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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大陆'''
 在'''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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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 女、奸淫幼 女的
***(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第三 条【 传播性病 ;嫖宿幼 罪】明知自己患 梅毒 淋病 严重 病卖淫、嫖娼 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六)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罚
*第 二百 六条 之一 强奸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性负 监护、收养、看护 教育、医疗 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 关系 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 的,处 年以上 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2015年8月29日, 第十二 届全国 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嫖宿幼女罪确在 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 修改后 的刑 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 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 二百六 十二 条之二【组织未成年 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处罚 金。 {{黑幕|因此低龄未成年人间的性活动也是严打范围 }}


 在'''香港'''
 在'''香港'''


*根据香港法律— —1978年修订的 《刑事罪行条例》:任何年龄的男 性——即使问准当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 和未满16岁 的女 性发生性行为;某些情况下 若当事女性父母的反对,而把18 岁以下 少女带出及 其发生性行为 ,可处监 禁7年
*根据香港法律— —《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
*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2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除非 该名男子未 满13 ,因 普通法假定13岁以下 没有性能力。
**第118C、118D条 :任何 男子与 年龄 在16岁以下 的男 童、21岁 的女 童作出肛交 以及任何年龄在16 岁以下 的男童 另一名男子肛交,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可处 终身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 第124条 任何男子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 第12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2012年前 该名男子 满14 则视 为没有性能力 而不然,但2012年修改之后则仍然可以判罪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 第127条 的“拐带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为使她与人性交”条, 任何人将一名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在违反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意图使她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 第124条 任何男子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 根据1991年增补的 《刑 事罪行 例》第118D条,任何男子与年龄在21岁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肛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 第127条 任何人将一名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在违反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意图使她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 案例的被告误以为13岁的受害者已年满16岁。被告辩称“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要求被告实际知道对方为16岁才能定 ,因此自己不可因“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被 罪,但并不成功。终审法庭指“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无过失责任的罪行
 
在'''澳门'''
 
* 澳门 《刑 法典》157-173 条有 相关刑事判 定。<ref>https://bo.dsaj.gov.mo/bo/i/95/46/codpencn/codpen0001.asp#a157</ref>


 在'''台湾'''
 在'''台湾'''


*依“[[zhwiki:中華民國刑法|台湾地区刑法]]” 第227条的规定 对于 十四 之男女 性交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行 者,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 十四 以上未 十六 之男女 性交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行 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 四岁 之男女 者, 更依第222条第2款规定 七年以 有期徒刑。另 第227-1 的两小无猜条款 即未满 八岁的 人犯 第227条 之罪者, 减轻 免除 其刑。或 根据第229-1条 即未满 八岁的 人犯 第227条 之罪者, 须告诉乃论 另外 台湾的“儿 少年性交 易防制条例”第 二项明定:“ 八岁 以上之 人与 六岁 以上 未满 八岁 之人 交易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新 台币 元以下 罚金
*依“[[zhwiki:中華民國刑法|台湾地区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 滿 十四 之男女 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 性交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 之行 者,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 十四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 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 滿 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之男女 性交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 之行 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 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 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 三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 之男女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台湾地区 有2024年8月7日新修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文:
* 第 35 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 處三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 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 前二項 之罪者, 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6 條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 或其 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 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處三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 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 前三項 之罪者, 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 不在此限。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 少年 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 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分之一。販賣前 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39 條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萬元 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 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 以上十 小時以下 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 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 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40 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5-1 條
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第 48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或記載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禁止公開 揭露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 臺幣二萬元以上 元以下 罰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在'''日本'''
 在'''日本'''
*日本的刑法对幼女似乎没有特别规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条有规定),并且年龄放得很宽。具体来说日本 《刑法》规定如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满不含本数):
*日本的刑法对幼女似乎没有特别规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条有规定),并且年龄放得很宽。具体来说日本《刑法》<ref>日本刑法(2026年(令和8年)5月21日施行)第22章 https://laws.e-gov.go.jp/law/140AC0000000045 </ref> 规定如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满不含本数):
**第176条 (强制猥亵)对13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强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 惩役(监禁加罚役) 。对未满13岁的男性或女性实施猥亵行为的,同样处罚。
**第174条 (公然猥亵)
**第177条 (强奸)以暴力或强迫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 判强奸罪 处三 年以上 有期惩役 。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的,同样处罚。
***公然猥亵他人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并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第178条 (准强制猥亵及准强奸)趁人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之机,或者使 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并实施猥亵行为 ,依第176条处罚。
**第175条 (猥亵物发布)
***趁女子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之机,或者使女子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并实施奸淫 行为 的,依第上条处罚。
***发布带有猥亵信息的文字、图画、电子内容等媒介物品,公然陈列的,处2年以下徒刑,并处25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他技术发布带有猥亵信息的电子内容的,同罪处理。
*** 轮奸等)二人以上在同一场所共同犯有第177条或上款之罪 的, 处四 年以上 有期惩役。
***以营利为目的,持有前款所指物品,且保有前款所指物品电子版本的,依前款处理。
**第179条 (未遂罪 从176条至上条所定之罪之未遂行为亦予 <ref>[https://ja.wikisource.org/wiki/%E5%88%91%E6%B3%95_(%E6%97%A5%E6%9C%AC) 刑法 (日本)]</ref>
**第176条 (强制猥亵)
*** 对13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强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 徒刑 。对未满13岁的男性或女性实施猥亵行为的,同样处罚
***对未满16岁的人的猥亵行为(如果该未满16岁的对象已经满13岁,则仅限于比对象出生日期早5年以上出生的被告),也和第一项一样处理
**第177条 (强奸)
*** 以暴力或强迫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 无论有无婚姻关系 处5 年以上 徒刑 。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的,同样处罚。
***对未满16岁的 人的 性交 行为( 如果该未满16岁 对象已经满13岁 则仅限于比对象出生日期早5 年以上 出生的被告 ,也和第一项一样


 在'''北美洲'''
 在'''北美洲'''
第81行: 第177行:
 在'''穆斯林世界'''
 在'''穆斯林世界'''
*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依然流行童婚,例如年轻至10岁的苏丹女孩在法院判定有利于她时仍然被允许结婚。
*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依然流行童婚,例如年轻至10岁的苏丹女孩在法院判定有利于她时仍然被允许结婚。
*但是,强奸、未婚性交、婚外性交、同性性活动则属于重罪,会被判处[[zhwiki:石刑|石刑]],即被民众用乱石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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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综上所述,如果你真的对萝莉进行了出手指捣,甚至于推倒,那么等待你的结果就只有被警察逮到监狱去捡肥皂{{黑幕|或者被拉去参加[[无限制格斗大赛]]}}了。
 所以综上所述,如果你真的对萝莉 正太 进行了出手指捣,甚至于推倒,那么等待你的结果就只有被警察逮到监狱去捡肥皂{{黑幕|或者被拉去参加[[无限制格斗大赛]]}}了。{{黑幕|{{萌百|光源氏计划|光源氏计划}}也是一个可能性}}


== 虚拟层面 ==
== 虚拟层面 ==

2026年6月30日 (二) 16:13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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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交,即交gòu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年幼个体(以幼女居多)的交媾行为的简称,常见于ACG原创或同人创作题材中,也见于早期录制的成人影视作品中一小部分。当前,三次元幼交作品属于国际官民联合严厉打击的对象。在2010年左右的中国互联网,为了避免敏感 , 会改用U交UJ呦交等来代替 。[1]

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习的小学生
正在和老师探讨人生的女学生们

虚拟设定上,幼交行为中年幼个体多是遭遇强奸,但也有少数是其主动或自愿的(也包括从不愿意到被调教成愿意)。强奸的例子包括拐卖、绑架、调教;主动参与的也有纯爱,但一些会是援交,或是枕营业,以及部分不合法的卖淫活动。但现实中国际上的公民都不吃这一套,因这个年龄段的人的权利都被视为交由成年的监护人、看护人等行使。除了天主教神父这样的内鬼

基本心理编辑

 
正在接受精液的康娜酱

刻板印象中恋童癖患者更有可能进行幼交行为,且可能会有近亲性爱。但其实,多数实施者根本没有恋童癖,反而多是自恋型、反社会型等各种人格障碍患者,仅因为年幼个体反抗能力弱、容易通过以利诱和恐吓达到控制目的,甚或因为可以诈骗或勒索年幼个体持有的钱财等贵重物品,才进行幼交;而且对象假如换成比这些人体格弱的普通男女甚至跨性别,他们也一样下手。

研究显示,对于儿童的喜爱和关注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留下的,出于保护种群延续的本能。这种本能可以让年幼个体在种群中受到更多的关注从而大大提高其成功存活至性成熟年龄的几率,对于扩充种群基因库,提高种群延续下去的可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喜爱程度,应当在伦理、道德、法律的界限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甚至对儿童产生性冲动,那就是恋童癖的范畴了。

性相关法律编辑

学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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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此种行为人至少被判有期徒刑,上至死刑决定执行;且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 台湾地区法律是要求合理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对方未满16周岁并且双方合意则不是犯罪。
  • 香港地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去掉“罪”字整个罪名有11个字,较为冗长,故民间将其简称为“衰十一”。
附:各国家地区的详细量刑说明

中国大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强奸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低龄未成年人间的性活动也是严打范围。

香港

  • 根据香港法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 第118C、118D条:任何男子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男童、21岁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以及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男童与另一名男子肛交,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 第12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2012年前该名男子如未满14岁则视为没有性能力而不然,但2012年修改之后则仍然可以判罪。
    • 第124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 第127条:任何人将一名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在违反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意图使她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澳门

  • 澳门《刑法典》157-173条有相关刑事判罪规定。[2]

台湾

  • 依“台湾地区刑法”:
    •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台湾地区另有2024年8月7日新修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关条文:

  • 第 35 條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6 條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 第 38 條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 39 條
    •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 40 條
    •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45-1 條

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 第 48 條
    •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或記載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禁止公開或揭露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日本

  • 日本的刑法对幼女似乎没有特别规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条有规定),并且年龄放得很宽。具体来说日本《刑法》[3]规定如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满不含本数):
    • 第174条 (公然猥亵)
      • 公然猥亵他人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并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第175条 (猥亵物发布)
      • 发布带有猥亵信息的文字、图画、电子内容等媒介物品,公然陈列的,处2年以下徒刑,并处25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他技术发布带有猥亵信息的电子内容的,同罪处理。
      • 以营利为目的,持有前款所指物品,且保有前款所指物品电子版本的,依前款处理。
    • 第176条 (强制猥亵)
      • 对13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强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徒刑。对未满13岁的男性或女性实施猥亵行为的,同样处罚。
      • 对未满16岁的人的猥亵行为(如果该未满16岁的对象已经满13岁,则仅限于比对象出生日期早5年以上出生的被告),也和第一项一样处理。
    • 第177条 (强奸)
      • 以暴力或强迫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无论有无婚姻关系,处5年以上徒刑。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的,同样处罚。
      • 对未满16岁的人的性交行为(如果该未满16岁的对象已经满13岁,则仅限于比对象出生日期早5年以上出生的被告),也和第一项一样处理。

北美洲

  • 在北美,一般强奸幼女都是重罪,无论如何辩解通常最低判无期徒刑。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管是否知晓对方年龄,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皆为重罪(虽然量刑细节稍有不同)。与14岁以下儿童(幼女、正太)发生性关系一律按照重罪强奸罪判罚。然而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 在加拿大,《暴力犯罪法》规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不过如果是青少年之间的性交,16~17岁的青少年与其年龄不超过五岁的对象以及12~13岁与其年龄不超过两岁的对象之间的性交行为将不起诉。

欧洲

  • 欧洲国家众多,最低性交年龄介于14~18岁之间。详细情况还请有学之士补完。

穆斯林世界

  • 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依然流行童婚,例如年轻至10岁的苏丹女孩在法院判定有利于她时仍然被允许结婚。
  • 但是,强奸、未婚性交、婚外性交、同性性活动则属于重罪,会被判处石刑,即被民众用乱石砸死。

所以综上所述,如果你真的对萝莉正太进行了出手指捣,甚至于推倒,那么等待你的结果就只有被警察逮到监狱去捡肥皂或者被拉去参加无限制格斗大赛了。光源氏计划也是一个可能性

虚拟层面编辑

幼交的真人影视和动漫创作也在全球绝大多数区域作为儿童色情的一部分被归属于违禁或管制题材,例如11区有《东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加以限制,但也有少数对此较为宽容的国家和地区,诸如俄罗斯沙特土耳其等。伊期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与9岁幼女圣妻(共12个圣妻)阿伊莎性交。

近来因以天主教神父为典型的各种惨无人道的事件被曝光,对于这种题材的封杀力度也更大,例如米国著名论坛Reddit在2018年实行禁令,查封任何未成年人带有性描写及暗示的图片及资讯,甚至包括漫画等架空作品。虽然有限,但老外们也飙车,而且还是堂堂正正地贴图及链接。言论自由

注意:本站受米国法律限制,真人儿童色情是被严令禁止的,请不要以身试法。[4]本站立足于美利坚合众国,对全球华人服务,受北美法律保护

相关作品编辑

相关萌属性编辑

注释与外部链接编辑

  1. https://uuxiang.longluntan.com/
  2. https://bo.dsaj.gov.mo/bo/i/95/46/codpencn/codpen0001.asp#a157
  3. 日本刑法(2026年(令和8年)5月21日施行)第22章 https://laws.e-gov.go.jp/law/140AC0000000045
  4. 但在美国法律中,创作或阅读关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的虚拟作品并不违法,所以请尽量不要以此为借口随意批评他人的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