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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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交''',即交{{ruby|媾|gòu }}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年幼个体(以{{萌百|幼女}}居多)的交媾行为的简称,常见于ACG原创或同人创作题材中,也见于早期录制的成人影视作品中一小部分。当前, | '''幼交''',即交{{ruby|媾|gòu }}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年幼个体(以{{萌百|幼女}}居多)的交媾行为的简称,常见于ACG原创或同人创作题材中,也见于早期录制的成人影视作品中一小部分。当前, 三次元幼交 作品属于国际官民联合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2010年左右的中国互联网,为了避免敏感 , 会改用'''U交'''、'''UJ'''、'''呦交'''等来代替 。<ref>https://uuxiang.longluntan.com/</ref> | ||
虚拟设定上,幼交行为中年幼个体多是遭遇[[强奸]],但也有少数是其主动或自愿的(也包括从不愿意到被[[调教]]成愿意)。[[强奸]]的例子包括拐卖、绑架、[[调教]];主动参与的也有[[纯爱]],但一些会是[[援交]],或是枕营业,以及部分不合法的卖淫活动。{{color|red|但现实中国际上的公民都不吃这一套,因这个年龄段的人的权利都被视为交由成年的监护人、看护人等行使。}}{{黑幕|除了天主教神父这样的内鬼}} | 虚拟设定上,幼交行为中年幼个体多是遭遇[[强奸]],但也有少数是其主动或自愿的(也包括从不愿意到被[[调教]]成愿意)。[[强奸]]的例子包括拐卖、绑架、[[调教]];主动参与的也有[[纯爱]],但一些会是[[援交]],或是枕营业,以及部分不合法的卖淫活动。{{color|red|但现实中国际上的公民都不吃这一套,因这个年龄段的人的权利都被视为交由成年的监护人、看护人等行使。}}{{黑幕|除了天主教神父这样的内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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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lor|re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下 , 此种行为人至少被判有期徒刑 , 上至死刑决定执行;且 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 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 | ||
* | *台湾地区法律是要求合理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对方未 满16 周岁并且双方合意则不是犯罪。 | ||
* | *香港地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去掉“罪”字整个罪名有11个字,较为冗长,故民间将其简称为“衰十一”。''' | ||
{{Hide|标题=附:各国家地区的详细量刑说明|内容= | {{Hide|标题=附:各国家地区的详细量刑说明|内容= | ||
在'''中国大陆''' | 在'''中国大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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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 | *** ( 一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 ||
*** | *** ( 二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 ||
*** | *** ( 三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 女、奸淫幼 女的 ; | ||
*** | *** ( 四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 ||
*** | *** ( 五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 ||
***(六)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第 二百 三 十 六条 之一 【 强奸 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女 性负 有 监护、收养、看护 、 教育、医疗 等 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 性 关系 的,处 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 的,处 三 年以上 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 |||
* |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 ||
*第 二百六 十二 条之二【组织未成年 人 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并 处罚 金。 {{黑幕|因此低龄未成年人间的性活动也是严打范围 。}} | |||
在'''香港''' | 在'''香港''' | ||
*根据香港法律— | *根据香港法律— —《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 : | ||
* | **第118C、118D条 :任何 男子与 年龄 在16岁以下 的男 童、21岁 以 下 的女 童作出肛交 , 以及任何年龄在16 岁以下 的男童 与 另一名男子肛交,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可处 终身 监 禁 。 | ||
* | ** 第12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2012年前 该名男子 如 未 满14 岁 则视 为没有性能力 而不然,但2012年修改之后则仍然可以判罪 。 | ||
* | ** 第124条 : 任何男子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 ||
* | ** 第127条 : 任何人将一名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在违反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意图使她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 ||
在'''澳门''' | |||
* 澳门 《刑 法典》157-173 条有 相关刑事判 罪 规 定。<ref>https://bo.dsaj.gov.mo/bo/i/95/46/codpencn/codpen0001.asp#a157</ref> | |||
在'''台湾''' | 在'''台湾''' | ||
*依“[[zhwiki:中華民國刑法|台湾地区刑法]]” | *依“[[zhwiki:中華民國刑法|台湾地区刑法]]” : | ||
**第二百二十一條 |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二百二十二條 |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
***二、對 未 滿 十四 歲 之男女 犯之。 |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
***四、以藥劑犯之。 |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二百二十四條 |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二百二十八條 |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二百二十五條 |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 性交者, 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 猥 褻 之行 為 者, 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二百二十六條 |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第二百二十七條 | |||
***對於未滿 十四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 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 未 滿 十 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之男女 為 性交者, 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二百二十八條 |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因前項情形而為 猥 褻 之行 為 者,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二百二十九條 |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 其 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前項之 未 遂犯罰之。 | |||
**第二百三 十 三條 |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 之男女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
*** 意 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 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台湾地区 另 有2024年8月7日新修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有 关 条 文: | |||
* 第 35 條 |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 , 處三年以上 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 人 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營利 犯 前二項 之罪者, 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 36 條 |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 或其 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 或 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處三年以上 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 人 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營利 犯 前三項 之罪者, 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 , 不在此限。 | |||
*第 38 條 |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 童 或 少年 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 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散布、播送、 交 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二 分之一。販賣前 二 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
**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
* 第 39 條 | |||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十 萬元 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 之 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 以上十 小時以下 之 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 人 與否,沒入之。 |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 性 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
*第 40 條 | |||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 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第 45-1 條 | |||
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 |||
*第 48 條 | |||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或記載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
**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禁止公開 或 揭露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 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 萬 元以下 罰鍰。 | |||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 | |||
在'''日本''' | 在'''日本''' | ||
*日本的刑法对幼女似乎没有特别规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条有规定),并且年龄放得很宽。具体来说日本 | *日本的刑法对幼女似乎没有特别规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条有规定),并且年龄放得很宽。具体来说日本《刑法》<ref>日本刑法(2026年(令和8年)5月21日施行)第22章 https://laws.e-gov.go.jp/law/140AC0000000045 </ref> 规定如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满不含本数): | ||
**第176条 (强制猥亵)对13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强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 | **第174条 (公然猥亵) | ||
**第177条 (强奸)以暴力或强迫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 | ***公然猥亵他人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并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
** | **第175条 (猥亵物发布) | ||
***发布带有猥亵信息的文字、图画、电子内容等媒介物品,公然陈列的,处2年以下徒刑,并处25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他技术发布带有猥亵信息的电子内容的,同罪处理。 | |||
***以营利为目的,持有前款所指物品,且保有前款所指物品电子版本的,依前款处理。 | |||
**第176条 (强制猥亵) | |||
*** 对13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强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 徒刑 。对未满13岁的男性或女性实施猥亵行为的,同样处罚 。 | |||
***对未满16岁的人的猥亵行为(如果该未满16岁的对象已经满13岁,则仅限于比对象出生日期早5年以上出生的被告),也和第一项一样处理 。 | |||
**第177条 (强奸) | |||
*** 以暴力或强迫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 无论有无婚姻关系 , 处5 年以上 徒刑 。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的,同样处罚。 | |||
***对未满16岁的 人的 性交 行为( 如果该未满16岁 的 对象已经满13岁 , 则仅限于比对象出生日期早5 年以上 出生的被告 ) ,也和第一项一样 处 理 。 | |||
在'''北美洲''' | 在'''北美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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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穆斯林世界''' | 在'''穆斯林世界''' | ||
*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依然流行童婚,例如年轻至10岁的苏丹女孩在法院判定有利于她时仍然被允许结婚。 | *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依然流行童婚,例如年轻至10岁的苏丹女孩在法院判定有利于她时仍然被允许结婚。 | ||
*但是,强奸、未婚性交、婚外性交、同性性活动则属于重罪,会被判处[[zhwiki:石刑|石刑]],即被民众用乱石砸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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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上所述,如果你真的对萝莉进行了出手指捣,甚至于推倒,那么等待你的结果就只有被警察逮到监狱去捡肥皂{{黑幕|或者被拉去参加[[无限制格斗大赛]]}}了。 | 所以综上所述,如果你真的对萝莉 正太 进行了出手指捣,甚至于推倒,那么等待你的结果就只有被警察逮到监狱去捡肥皂{{黑幕|或者被拉去参加[[无限制格斗大赛]]}}了。{{黑幕|{{萌百|光源氏计划|光源氏计划}}也是一个可能性}} | ||
== 虚拟层面 == | == 虚拟层面 == | ||
2026年6月30日 (二) 16:13的最新版本
该条目内记载的部分内容、行为在现实中可能涉及到犯罪。且各国都有针对犯罪者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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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交,即交
虚拟设定上,幼交行为中年幼个体多是遭遇强奸,但也有少数是其主动或自愿的(也包括从不愿意到被调教成愿意)。强奸的例子包括拐卖、绑架、调教;主动参与的也有纯爱,但一些会是援交,或是枕营业,以及部分不合法的卖淫活动。但现实中国际上的公民都不吃这一套,因这个年龄段的人的权利都被视为交由成年的监护人、看护人等行使。除了天主教神父这样的内鬼
基本心理编辑
刻板印象中恋童癖患者更有可能进行幼交行为,且可能会有近亲性爱。但其实,多数实施者根本没有恋童癖,反而多是自恋型、反社会型等各种人格障碍患者,仅因为年幼个体反抗能力弱、容易通过以利诱和恐吓达到控制目的,甚或因为可以诈骗或勒索年幼个体持有的钱财等贵重物品,才进行幼交;而且对象假如换成比这些人体格弱的普通男女甚至跨性别,他们也一样下手。
研究显示,对于儿童的喜爱和关注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留下的,出于保护种群延续的本能。这种本能可以让年幼个体在种群中受到更多的关注从而大大提高其成功存活至性成熟年龄的几率,对于扩充种群基因库,提高种群延续下去的可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喜爱程度,应当在伦理、道德、法律的界限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甚至对儿童产生性冲动,那就是恋童癖的范畴了。
性相关法律编辑
学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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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此种行为人至少被判有期徒刑,上至死刑决定执行;且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 台湾地区法律是要求合理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对方未满16周岁并且双方合意则不是犯罪。
- 香港地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去掉“罪”字整个罪名有11个字,较为冗长,故民间将其简称为“衰十一”。
| 附:各国家地区的详细量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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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
在香港
在澳门
在台湾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台湾地区另有2024年8月7日新修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关条文:
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在日本
在北美洲
在欧洲
在穆斯林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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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上所述,如果你真的对萝莉正太进行了出手指捣,甚至于推倒,那么等待你的结果就只有被警察逮到监狱去捡肥皂或者被拉去参加无限制格斗大赛了。光源氏计划也是一个可能性
虚拟层面编辑
幼交的真人影视和动漫创作也在全球绝大多数区域作为儿童色情的一部分被归属于违禁或管制题材,例如11区有《东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加以限制,但也有少数对此较为宽容的国家和地区,诸如俄罗斯、沙特、土耳其等。伊期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与9岁幼女圣妻(共12个圣妻)阿伊莎性交。
近来因以天主教神父为典型的各种惨无人道的事件被曝光,对于这种题材的封杀力度也更大,例如米国著名论坛Reddit在2018年实行禁令,查封任何未成年人带有性描写及暗示的图片及资讯,甚至包括漫画等架空作品。虽然有限,但老外们也飙车,而且还是堂堂正正地贴图及链接。言论自由
注意:本站受米国法律限制,真人儿童色情是被严令禁止的,请不要以身试法。[4]本站立足于美利坚合众国,对全球华人服务,受北美法律保护
相关作品编辑
- 《洛丽塔》
- 《幼性反应》
- 《Lost Life》
- 《恶魔石板与被诅咒的犬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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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萌属性编辑
注释与外部链接编辑
- ↑ https://uuxiang.longluntan.com/
- ↑ https://bo.dsaj.gov.mo/bo/i/95/46/codpencn/codpen0001.asp#a157
- ↑ 日本刑法(2026年(令和8年)5月21日施行)第22章 https://laws.e-gov.go.jp/law/140AC0000000045
- ↑ 但在美国法律中,创作或阅读关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的虚拟作品并不违法,所以请尽量不要以此为借口随意批评他人的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