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項: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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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立枷和枷项未被取消,康熙帝就规定了枷的上限重量为七十斤,次级的为六十斤重,长度为三尺,宽度是二尺九寸,并规定各地衙门都要案照刑部的样本进行立枷之刑。清以后,两者再无出现。 | 清代,立枷和枷项未被取消,康熙帝就规定了枷的上限重量为七十斤,次级的为六十斤重,长度为三尺,宽度是二尺九寸,并规定各地衙门都要案照刑部的样本进行立枷之刑。清以后,两者再无出现。 | ||
==多人木枷== | |||
[[File:2人连枷.jpg|缩略图|二人木枷]] | |||
《晋书·石勒载记》:“会建咸将军间粹说并州刺史东瀛公腾,执诸胡于山东卖充军实。腾使将军郭阳、张隆虏群胡,将诣冀州,两胡一枷。”两胡一枷,即后来二人连枷之始。 | |||
清初,凡“窃盗”、“犯奸”、“赌博”、“逃军”、“逃流”及其他犯罪行为,均可酌量加枷,并出现了三人连枷。嘉庆以降,重枷断用三十五斤。在《末代皇帝》中出现三人木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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