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相关法律: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imported>SD hehua |
imported>=海豚=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刑法}}{{危险警告}} | {{刑法}}{{危险警告}} | ||
下列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中国法治出版社 | 下列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中国法治出版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实用版,-8版)<ref> 书号ISBN 978 -7 -5093 -8926 -3</ref>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 ||
{{color|red|仅作为参考使用!!!括号为注释,非法律本文!!}} | {{color|red|仅作为参考使用!!!括号为注释,非法律本文!!}} | ||
==总则== | ==总则== | ||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规定既无罪) | |||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
第14行: | 第16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三年以下也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三年以下也追究) | ||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
==犯罪== | ==犯罪== | ||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第56行: | 第57行: | ||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刑罚== | ==刑罚== | ||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 ||
第95行: | 第94行: | ||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
==性相关法律== | ==性相关法律==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164行: | 第163行: | ||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 ||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
{{性属性}} |